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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温馨提示
2024-05-08

根据天津市相关要求,自5月9日起,学校禁止悬挂黄色号牌以及没有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进校和在校内行驶。

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请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完成信息统计。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提示如下:

1.具备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请于5月8日前到学苑派出所或可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安装号牌。

上牌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2.不具备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可采取以下三个途径:

(1)遗失《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或购车发票(盖章收据)等合法来历证明的,需自行联系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补开证明材料,并于5月8日前完成登记上牌。

(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或不能补开相关材料的电动自行车换购成具备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并于5月8日前完成登记上牌。

(3)对于不补充材料、不换购新车且不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网上搜索“车辆回收”获取相关回收企业或服务平台信息,按照回收企业公布的回收流程办理回收业务。

5月9日至6月14日,学校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电动自行车统计数据,制作并安装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6月17日起,电动自行车须凭公安部门发放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牌照和学校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进出校园。